天鎮縣政府部門共性權力權責清單(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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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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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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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被許可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案情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處罰時,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警告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當場交付當事人或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法定時限內送達。 7.執行責任:讓當事人簽寫送達回執,書面警告附在卷宗中。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監督審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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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 |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被許可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案情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處罰時,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警告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責任:當場交付當事人或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法定時限內送達。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給予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依法吊銷。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說明財產安全事項的,監督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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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強制 |
抽樣 取證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1.調查責任: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決定責任: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決定。 3.送達責任:行政強制決定書在法定時限內送達。 4.執行責任:通知當事人或見證人到場,開具物品清單,制作筆錄并簽名蓋章。收集的證據符合證據規則。將樣品送檢。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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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強制 |
加處 罰款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
1.催告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標準和給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以書面形式作出,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并依法送達。 3.執行責任: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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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強制 |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1.調查責任: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決定責任:符合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3.送達責任: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決定書,告知應遵守的義務,在法定時限內送達。 4.執行責任:當場清點,登記造冊,開具清單,并予以封存固定,制作現場筆錄。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必須對登記保存的物品進行妥善保管,以保證物品的完整,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損毀或轉移證據。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轉入行政處罰程序、采取其他措施或解除強制。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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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權力 |
行政 復議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口頭或書面申請。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的,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2.審理責任:對具體行政行為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5日內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2名以上人員審理,調查取證時,不少于2人,并出示證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3.決定責任:審理人員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意見,報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按法定期限作出決定。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對涉及行政賠償的,一并處理。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 4.送達責任:按法定時限送達。 5.事后監管責任: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決定正確履行。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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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權力 |
行政 檢查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1.檢查責任:根據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不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2.處置責任:依法告知當事人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處理意見,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記錄存檔。 3.移送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事后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公布檢查結果,并跟蹤復查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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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權力 |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
1.調查責任: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決定責任:作出決定,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 3.送達責任:將責令改正書書面通知在法定時限內送達。 |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
縣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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